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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制造公司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销售四名被告人为隐瞒犯罪故意销毁财务凭证

时间: 2024-03-21 12:56:42 |   作者: 氪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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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气体制造公司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销售四名被告人为隐瞒犯罪故意销毁财务凭证

  无视患者生命健康,竟然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对外销售,为隐瞒犯罪,犯罪分子还将公司部分财务凭证销毁,导致部分销售假冒医用液氧的事实无法查清。

  新疆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营业范围为危险化学品乙炔、医用气氧、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的批发及零售、氧气等气体的气瓶充装、销售等。法定代表人张某是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李某为公司CEO助理兼销售经理,田某系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厂长。

  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张某、李某、田某在无医用液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别的企业购进工业液氧,一部分销售给相关工业液氧使用单位,一部分通过直接销售或倒装到医用液氧储存罐后,冒充医用液氧销售,累计销售假冒医用液氧1794.07吨,销售金额514.04万元。

  另查明,2016年至2017年,张某、李某在经营某公司期间,明知与某气体有限公司采购医用液氧协议在2015年底已到期的情形下,假冒该气体有限公司的名义,采取伪造出库单等方式,销售假冒医用液氧263.12吨,销售金额合计70.45万元。

  2019年6月底,张某、李某、田某为隐瞒该公司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由李某、田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公司会计)将该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的财务会计凭证转移隐藏,并将2017年1月前的财务会计凭证烧毁,导致该公司2017年以前销售假冒医用液氧的事实无法查清。

  新疆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张某、李某、田某明知公司无销售医用液氧资质,将工业液氧冒充医用液氧进行销售,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侵害,严重侵害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情节很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作为某公司的财会人员,明知违反财务管理法规,仍受张某、李某、田某指使参与实施隐匿、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告单位某公司,张某、李某、田某为隐瞒犯罪,将公司财务凭证销毁,导致该公司2017年之前的销售事实无法查清,主观恶性较深,应予严惩。

  今年2月13日,伊犁州分院依法对涉案被告单位及4名被告人以销售假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分别判处罚金1100万元,有期徒刑12年至1年不等刑罚,并处75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被告单位及4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新疆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办案法官介绍,医用氧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应当依照国家药品来管理。而工业氧用于工业生产及产品加工,其中存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对身体有害物质,质量标准不同于医用氧。无视患者生命健康,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侵害了广大患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情节很严重,应依法惩处。药品问题关乎患者的健康,销售假药害人又害己,不仅会产生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更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将会接受法律的严惩。(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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