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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费臭氧层物质出产、运用、进出口配额答应及进出口批阅

  《耗费臭氧层物质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73 号)第二十二至

  《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办法》(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令 部令 第26 号)。

  2.请求进出口属风险化学品的耗费臭氧层物质的单位,须提交风险化学品出产、运用或运营答应证;

  4.特别用处的耗费臭氧层物质的出口,进出口单位应提交进口国政府部门出具的进口答应证或其他官方同意文件等资料。

  1.资料受理。进出口单位将《进(出)口受控耗费臭氧层物质请求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工作室,一起在 ODS 进出口处理网上处理体系来进行数据录入并将电子表格上报至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工作室。

  2.请求检查。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工作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请求资料来检查。

  3.处理批阅单。国家耗费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处理工作室依据检查提出批阅定见,报工作室主任批阅后处理批阅单。

  4. 传送电子数据。在发放批阅单的一起,所同意的进出口单位的有关数据将传送到国家商务部数据中心。

  2.乘坐 347 路、运通 104 路、特 8 路公交车至玉桃园站下车,西行 400 米即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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