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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营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合同金额:根据合同测算,约为人民币15亿元(不含税),具体以实际为准。

  ● 合同履行期限:从商务供气开始日起,至第十年度(一年度为12个月)日止。商务供气开始日暂定为2022年12月31日,具体以实际建设完成为准。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影响:本次交易属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气体”或“公司”)的合营公司佛山华普气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科技”)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华普科技需进行设备设施建设安装,暂定将于2022年12月31日开始做商务供气,对华普科技和华特气体当期业绩均无影响。若本供应合同顺利履行,将会对公司未来投资收益产生积极影响。该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1、市场风险:目前气体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和技术前景广阔,为本合同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但市场本身仍存在不确定因素,有可能使合同实施后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

  2、履约风险:本合同已对合同金额、供货内容、交付条款、付款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双方亦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因合同履行期较长、金额较大,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新冠疫情影响等不可预测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影响最终执行情况。

  3、违约风险:合同中已就违约、纠纷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本合同执行中存在因公司原因,未能按时、按要求交货或提供服务等,可能会引起公司承担违约的风险。

  2021年6月,华特气体与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普循环”)共同投资设立佛山华普气体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华普科技章程,华特气体缴纳出资额3570万元人民币,占华普气体注册资本的51%;邦普循环缴纳出资额3430万元人民币,占华特邦普注册资本的49%;双方在股东会拥有同等的权利,且经营决策需基于双方协商的意见进行确定,因此华普科技为华特气体和邦普循环的合营公司。华普科技至今还没开展实际的运营活动。

  华普科技设立的最大的目的是为建设华特气体和邦普循环双方合作的气体项目,该合作项目主要是通过建设气体分离设备生产氧气、氮气、氩气及相关气体产品,以满足邦普循环电池三元正极材料生产所需氧气以及华特气体气体原料需求,实现规模生产,形成成本优势。

  华普科技于2021年12月13日与邦普循环签订“气体供应合同”,根据合同测算,合同金额约为人民币15亿元(不含税),具体以实际为准。本合同为华普科技日常经营性合同,华普科技和公司已履行了签署该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该事项无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华普科技于2021年12月13日与邦普循环签订10年“气体供应合同”,供应氧气(GOX)、液氧(LOX)。根据合同测算,合同金额约为人民币15亿元(不含税),具体以实际为准。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资源再生利用研发技术;能量回收系统研发;新材料研发技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不含危险废物经营);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主要股东: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2.8751%,李长东12.9397%,宁波睿联创新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235%,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7.1429%,宁波盟创投资有限公司 7.1429%,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4.2843%,李景文 3.6916%。

  1、邦普循环与公司合资经营华普科技,除此之外邦普循环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别的关联关系。

  2、邦普循环从2019年开始成为公司的普通工业气体客户,2019年对邦普循环的销售金额占当年普通工业气体收入的1.68%,2020年对邦普循环的销售金额占当年普通工业气体收入的1.96%。除此之外邦普循环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别的业务往来。

  (二)合同金额:根据合同测算,合同金额约为人民币15亿元(不含税),具体以实际为准。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进度安排: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和进度,合同对方定期支付相应款项;

  (四)履行地点:根据合同约定,氧气产品交付点设置于乙方现场,液氧产品交付点设置于甲方现场。

  (五)履行期限:从商务供气开始日起,至第十年度(一年度为12个月)日止。商务供气开始日暂定为2022年12月31日,具体以实际建设完成为准。

  1、在对违约责任划分的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共同请求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定,并同意接受认定结果。

  2、甲方对乙方未能足量交付合同气体的投诉或对乙方已交付的合同气体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投诉应当在该等违约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否则无效。乙方在收到甲方对于不符合约定的合同气体的投诉后五个工作日应该书面回复甲方。

  3、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约定以及任何原因,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和违约金每年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九)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引起争议的事项之日起九十天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在仲裁裁决后寻求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仲裁费用(包括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在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

  (一)本次交易属于华特气体的合营公司华普科技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华普科技需进行设备设施建设安装,暂定将于2022年12月31日开始做商务供气,对华普科技和华特气体当期业绩均无影响。若本供应合同顺利履行,将会对公司未来投资收益产生积极影响。

  (二)该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目前气体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和技术前景广阔,为本合同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但市场本身仍存在不确定因素,有可能使合同实施后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

  本合同已对合同金额、供货内容、交付条款、付款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双方亦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因合同履行期较长、金额较大,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等不可预测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影响最终执行情况。

  合同中已就违约、纠纷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本合同执行中存在因公司原因,未能按时、按要求交货或提供服务等,可能会引起公司承担违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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