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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燃专稿】若你这样签署点供合同将遭受巨大风险!

  近日,网上流传了一份LNG点供合同范本,该范本名为“工业用户供气合同”。将该份合同挂到网上给点供企业作为范本,实在是充满风险的一种行为!若你这样签署点供合同,将遭受巨大风险!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供气、安全用气,明确燃气公司和客户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XX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双方承诺遵守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用气范围:仅限于乙方厂区工业用气,乙方燃气设备的添移、改装必须事先同甲方协商,征得同意并做出具体方案后方可进行,乙方不得私自拆、迁、添装燃气设备和转供燃气。

  (二)为确保供、用气的正常进行,在合同期内,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送月计划用气量。

  月计划用气量应在上一月份的20日前报送。甲方在收到乙方计划用气量的3日内书面答复用气人是否同意,否则视同甲方认同乙方所报的月用气计划。若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送月计划用气量,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月供气量向乙方供气。

  类似这样的合同范本还有很多,网上搜索都会搜出如“液化天然气供应合同”、“液化天然气购销合同”、“LNG供应合同”、“LNG采购合同”等等。若点供企业直接从网上将这些所谓的合同范本下载下来供自己企业使用,对于企业而言是及其不利的,因为这些格式合同中都暗藏风险,若你这样签署点供合同,将遭受巨大风险,若发生争议,将遭受巨大损失!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所指的“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燃气的状态是气体燃料。而LNG是什么?液化天然气,从状态上来说,是液体。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当燃气作为工业原料使用时,不受其约束。

  可见,对于点供企业来说,当前在立法上缺少相关文件对其予以肯定,就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都未提及点对点供应液化天然气的情形。但是也没有将这种模式明确排除在外,使点供处于“灰色地带”。 这也成为了我们可以“做文章”的空间。

  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为点供企业设计了一套非常完备的合同体系。该套合同体系涵盖了点供企业从最初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到与城镇燃气企业发生纠纷后的给城镇燃气企业以及向主管部门反映的致函等等均囊括其中。若有需要,请联系我所,我所将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出具一套完整详尽的合同体系。

  2017上半年,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燃气研究院启动了“2017点供与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争端法律讲座”系列。截止目前为止,一共在三地成功举办讲座,分别是:2017年3月25日北京站、2017年4月28日南京站以及2017年5月25日成都站。讲座内容丰富且具有十分强的实务性。参会人员是来自于全国各地燃气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员,其中既有点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员也有大型城镇燃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员。赵洪升律师通过PPT的形式图文并茂地向学员讲授点供与城镇燃气企业的法律争端,由浅入深,为学员们提供具有丰富实务性与可操作性的授课内容,通过穿插诸多表格的方式帮助学员们更加直观清晰地学习,获得了燃气企业的一致好评,得到学员们的大力称赞。

  2017年7月30日,本所燃气研究院将在上海举办本系列的第四场讲座,依旧秉承前三场实务性与可操作性两大特点,将满满干货与学员们分享。欢迎各燃气企业和个人积极报名参加学习!

  【2017年3月25日,2017点供与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争端法律讲座—北京站】

  【2017年4月28日,2017点供与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争端法律讲座—南京站】

  【2017年5月25日,2017点供与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争端法律讲座—成都站】

  1. 通过讲座让学员掌握点供与管道燃气并存及竞争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斗争策略从而为市场拓展提供支持。

  在收到报名回执表(报名回执表见:附件)后,于开课前5天发放报到通知,详告具体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及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

  【本讲座本所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招生,报名学员请将费用直接汇入本所账号,由本所开具发票,具体报名信息见“2017点供与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争端法律讲座—上海站报名回执表”】

  赵洪升律师,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主任,天然气领域的行业观察者、评论者,资深律师。

  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PPP领域中城镇燃气行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本所赵律师曾担任某特大型燃气集团区域投资总监及法务总监。在大陆规模第一大所担任高级合伙人期间,并作为主要成员发起创立了事务所PPP法律事务研究中心,并担任研究中心副秘书长。拥有近二十个地级市城市燃气投资并购项目经验,区域内整合中小型民营燃气公司的法律服务经验,以直接代理或者幕后策划等方式主导某些城市燃气公司间特许经营权的诉讼,并予以胜诉。

  赵洪升主任编著的天然气行业内首本关于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争夺解决、点供与城镇燃气企业之争以及反垄断执法的法律专著,是到目前为止为数不多的以PPP项目中城镇燃气项目争端问题为主题的书籍之一。

  拥有特大型工业客户(包括特大央企钢铁集团、年用气量一亿方以上的特大型玻璃集团等)的城市燃气与点供斗争经验,并且成功击退中海油点供。本所拥有良好的处理政府关系经验,分别参与省部级领导、厅局级领导、县处级领导主持的燃气项目谈判及区域整合会议数十次,这些宝贵的经验为本律所在解决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争端及点供争端提供了创新型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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